近年來,刑事辯護在司法大環(huán)境的影響下,出現了一些新的現象。
具體體現為,部分辯護律師每每針對司法程序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不依不饒、寸步不讓,一邊在法庭上據理力爭,一邊利用網絡空間不斷發(fā)聲播報,尋求民間輿論的支持。由于現實中的法院系統普遍缺乏應對媒體尤其是自媒體的經驗和技巧,因此,來自網民的支持,往往會給法院造成巨大的壓力。最終法院不得不在個案的處理中做出不同程度的讓步。
這樣一來,在客觀上,律師的這類做法許多時候達到了糾正或說遏止一些違法行為、避免部分案件出現錯誤判決的效果,等于實質增加了辯護的成功率。于是,更多的律師受到鼓舞,加入這個隊伍,他們被稱為“死磕派”。
這種現象已引起最高司法機關的重視。今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人民法院報》撰文,專門談到了這個問題。文章說:“現代的訴訟構造,為防止一邊倒,通過立法安排了刑事辯護這樣一種對抗力量,從而形成了訴辯對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格局?!F在卻出現了一種非常奇怪的現象,律師不與公訴人對抗,反而同支持庭審的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演變成‘對手’,律師要‘死磕’法官……”
沈德詠文章中所謂的“奇怪現象”,以及他對“死磕派”律師的形象描述,可謂一針見血。的確,在傳統的刑事庭審中,辯護律師對抗的對象,幾乎總是而且只是指控犯罪的公訴人。辯護人與公訴人的博弈,使得聽審的法官能夠祛除覆蓋在真相上的雜質,做出不偏不倚的裁判?,F代司法體系建立以來,不同國家的律師們在這一領域積累的經驗和技巧的總結,被形象地稱為“技術型”的辯護,乃至于在法治成熟國家中,只有“技術型”律師的概念。
“死磕派”辯護不同于“技術型”辯護的實質,就是越過了跟公訴人對抗的傳統模式,直接跟法官進行對抗。甚至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正因對抗的對象由公訴人變成了法官,才成其為“死磕派”。
律師究竟為何會直接和法官對抗,“死磕派”因何而生?
首先,“死磕派”律師并非完全不遵守規(guī)則,某種意義上而言,他們是利用了規(guī)則。一方面,他們激活了一些早已被明確規(guī)定但在現實中卻始終沉睡的條款;另一方面,他們又將那些被正常使用的條款重新做合理的引申與解釋,并發(fā)揮到淋漓盡致的程度。這些做法往往集中在諸如管轄權、回避制度、非法證據排除等程序性的權利規(guī)定中。當辯護律師當庭提出來時,法官往往會因疏忽大意或業(yè)務不熟而顯得措手不及,或由于欲蓋彌彰而狼狽不堪甚至惱羞成怒,于是籠而統之地斥之為“鬧庭”。假如律師們真的是靠不遵守規(guī)則來博取主動,對此也有很多現成的懲處措施。
其次,“死磕派”并非故意跟法官過不去,而是司法的大環(huán)境催逼的結果?!八揽呐伞笔乔覂H是一個歷史階段的產物,它的出現與司法公信力的現狀密切相關。在制度層面的改革裹足不前的情況下,司法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等問題未見改善。這一局面使法院無法對一些明顯的違法行為(如刑訊逼供等)進行糾正和懲戒,還在某種程度上不斷為違法行為背書,導致出現了一些冤假錯案。作為刑事案件的訴訟參與人,法庭幾乎是辯護律師唯一的舞臺,在整個訴訟活動中最直接、最公開、最重要也最有效的庭審,也就成了他們僅有的發(fā)揮作用的空間,他們不愿再失去這最后的領地。律師之所以死磕,部分是因為法庭先失去了獨立性,部分也因為敲響法槌的是法官,而跟公訴人的對抗要在解決掉程序性問題之后。
所以,最終和最明顯的表現,就是律師在跟法官對抗。
那么,這是否意味著死磕就是問題唯一的解藥和良方,或者說,死磕可以磕出一片新天新地?答案又是完全否定的。
法律是一種規(guī)則,用以規(guī)范社會的秩序。任何規(guī)則都需要有一個在上的權威來執(zhí)行裁斷,而且它所裁判的結果必須事先被假定是正義的。否則規(guī)則就不能得到有效維護,秩序也會陷入混亂。
法官在法庭上審案,本身就是法律和規(guī)則的代表。辯護律師可以質疑控方的證據是虛假的,可以質疑整個案件根本無法成立,甚至只要提出一些合理的懷疑就可能勝訴。但辯護律師獨獨不能質疑法官的權威。在西方的法庭上,不能質疑法官權威的意思是說,即使法官做錯了,你也不能當庭讓他出丑。否則,他可以當庭宣判你構成藐視法庭罪。這個罪名是無須舉證,不能抗辯,立即生效的。這種制度安排唯一的目的,就是要確保法官在法庭上享有至高無上的地位。這不是為了尊榮法官,而是要維護規(guī)則和秩序。
可見,“死磕派”律師與法官對抗的做法,破壞了現代法治的制度設計,將法官降到了一個可以商量甚至是質疑、對抗和反對的地步,并將控辯審三者的關系徹底拉平到同一個平面上。沒有了權威,也就沒有了規(guī)則;沒有了規(guī)則,法律就不過是一紙空文。
盡管如此,我依然不認為責任主要在律師一方。要應對這種現象,恢復法官和法庭的尊榮,需要先從對司法現狀的反省中找到治本之策,接下來才是處理律師死磕“鬧庭”的治標之術。
首先必須痛下決心,解決司法公信力的問題。當務之急是,要確保法院擺脫相關部門和機構的鉗制,比如在財政權和人事權方面實現獨立,法院不應受制于地方行政區(qū)劃。其次,必須讓法官從審判委員會、法院院長和庭長等行政職務的約束中獨立出來,賦予法官獨立裁決案件并對裁決結果負責的權力。
解決了以上問題,司法公開就是一件順理成章的事。讓法官判案受到媒體和輿論的有效監(jiān)督,裁判質量才會提高。法官的裁判質量提高了,律師又怎樣去死磕,磕什么呢?
(作者系資深刑事辯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