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標簽未標明儲存條件導致產品變質,委托方被罰
2022-09-22 14:35:00 來源:食品伙伴網
  違法事實
  ********公司委托衡水市****公司生產的涉案魚皮花生(裹衣花生),標稱儲存條件為“貯藏方法:請置于陰涼干燥處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根據合同約定,上述產品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
  因上述產品標簽未標明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且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給經銷商時未告知上述儲存條件,導致涉案產品在零售商處儲存時,因環(huán)境濕度超過50%發(fā)生變質。涉案產品經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涉案產品標簽未標明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3中“應當真實、準確”的基本要求以及4.1.8和C.5對“貯存條件”和“貯存條件的標示”的具體要求,屬于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
  處罰結果
 ?。ㄒ唬]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捌拾捌圓整;
 ?。ǘ┝P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相關標準
  根據GB/T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陰涼處是指不超過20℃不低于10℃的地方,濕度指標是夏季40~80%、冬季30~60%。
  《GB 7718-2011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3.3 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4.1.8 貯存條件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標示貯存條件(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C.5 貯存條件的標示
  ……
  溫度:≤xx℃,濕度:≤xx%。
  上海市金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jiān)金處〔2022〕**********號
  (銀行繳款碼:********)
  當事人:********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上海市金山區(qū)********號(張堰經濟園區(qū))法定代表人:**
  根據上級交辦,我局對當事人涉嫌銷售標簽不符合規(guī)定的食品行為開展了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當事人委托衡水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的涉案魚皮花生(裹衣花生),標稱儲存條件為“貯藏方法:請置于陰涼干燥處避免陽光直射及高溫”。根據當事人與**公司合同約定,上述產品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根據GB/T18883-2002《室內空氣質量標準》,陰涼處是指不超過20℃不低于10℃的地方,濕度指標是夏季40~80%、冬季30~60%。
  因上述產品標簽未標明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且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給經銷商時未告知上述儲存條件,導致涉案產品在零售商處儲存時,因環(huán)境濕度超過50%發(fā)生變質。涉案產品經食品安全抽樣檢驗,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報告編號:(2022)********)。另查,涉案魚皮花生(裹衣花生)共生產40箱(20罐/箱,共計800罐),價格為6元人民幣/罐(以下同幣種)。當事人以8元/罐的價格向三明市********公司、南京********公司銷售涉案產品共400罐,向上述兩家公司贈送共100罐用于市場推廣,并向內部員工發(fā)放共300罐作為春節(jié)福利。截至案發(fā),當事人共召回涉案產品206罐,故當事人銷售涉案產品的貨值金額為4800元,違法所得為588元。
  上述事實,有:《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檢檢測告知書》、《檢測報告》【No:(202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非網絡)、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詢問筆錄、當事人出具的《情況說明》、**公司出具的《關于魚皮花生過氧化值超標自查報告》、《檢測報告》(No.********)、《檢測報告》(********)、《出廠檢驗報告》復印件、《食品購銷合同》復印件、被抽樣單位********公司出具的《關于產品抽檢不合格的說明》、當事人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等予以證明。
  2022年8月17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告知書》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申請。
  本局認為,涉案產品標簽未標明儲存條件為“濕度50%以下”,不符合《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3.3中“應當真實、準確”的基本要求以及4.1.8和C.5對“貯存條件”和“貯存條件的標示”的具體要求,屬于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
  對于當事人經營標簽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鑒于其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行為持續(xù)時間不足1個月,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ㄒ唬]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捌拾捌圓整;
  (二)罰款人民幣伍仟圓整。
  現要求當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沒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當事人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上海市金山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上海市金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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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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