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坑人包裝怎么辦
2018-02-07 12:34:00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最近網上一篇名為《盤點中外坑人食品包裝,它們把吃貨們騙慘了》的帖子很火。該帖圖文并茂,羅列了一些奸商們常用的欺騙伎倆,讓吃貨們覺得不僅舌頭被欺騙,就連“食商”“智商”也受到了“侮辱”。
  根據網文總結,這些食品包裝的欺騙套路大體有3種。一是“小題大做”:產品的量明明很少,卻用上極豪華和碩大的包裝,感覺仿佛就是“買空氣送薯片,買盒子送餅干,買塑料袋送巧克力……”二是“偷摸遮掩”:包裝利用視覺差、空間架空等原理,使消費者對內里食物的數量和質量產生錯誤的聯(lián)想;三是以小充大,以次充好,這類產品在包裝或廣告宣傳效果上,常常使用夸大溢美之辭,但實際的產品卻在數量及質量方面嚴重縮水,而且廣告圖的角落都有一句免責聲明——“僅為廣告效果,一切以實物為準”。
  那么,事實真的如商家所想的那樣,用以上方式坑吃貨,坑完卻可以免責嗎?當然不可以。通過對商家在食品包裝上的“套路”進行分析,這些行為應定性為虛假宣傳。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解釋,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為獲取市場競爭優(yōu)勢和不正當利益,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進行不真實的宣傳,導致或足以導致購買者對商品或服務產生錯誤認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虛假宣傳之所以跟不正當競爭掛鉤,主要是因為這一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而這一原則的市場邏輯是,當消費者因為分不清真假而拒絕接受該同類的產品或服務,就使得整個商品和服務市場形成了扭曲的信號,連帶傷害誠實經營者。虛假宣傳行為者可能獲得不等價的巨大經濟利益。這樣的市場競爭將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混亂,妨礙競爭機制作用的發(fā)揮。
  在包裝上玩貓膩,是典型的弄虛作假,自然也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由于涉及預包裝食品,且損害了消費者權益,這種作假行為不僅要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guī)制,還要受到《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與預包裝食品標簽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制。《食品安全法》第71條規(guī)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和第10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同時,此舉也損害了消費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權利。
  由于前述包裝問題有許多涉及到標簽標識,而關于這一領域,我國《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guī)定得更為詳細具體,比如要求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清晰、醒目、持久;應使消費者購買時易于辨認和識讀;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應通俗易懂、準確、有科學依據;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直接或間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導致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既然法律法規(guī)都有相關規(guī)定,那么若遇坑人食品包裝,吃貨們感覺被騙,當然就沒必要忍著,也不要怕麻煩,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積極主動維權。自從《食品安全法》有了懲罰性賠償(10倍賠償)規(guī)定,越來越多的消費者開始在包括食品標簽在內的食品安全問題上較真,而且獲得法院支持的案例也越來越多。這是一個非常好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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