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保山隆陽區(qū)蘭城市場監(jiān)管所接到曾某舉報投訴,說其在隆陽區(qū)某茶葉店購買了36瓶“五糧液”酒,單價898元; 15瓶“茅臺”酒,單價1180元,合計消費50028元。品嘗后懷疑是假酒,希望市場監(jiān)管部門到現場進行查處。
接報后,蘭城市場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迅速趕往現場依法進行檢查。該店約40平米,店內有各類茶葉、酒等預包裝食品待售。現場擺放有舉報投訴人曾某購買的外包裝箱標注生產日期分別為2016年8月16日和2014年12月10日的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生產52度“五糧液”酒共6件,規(guī)格均為500ML/瓶;外包裝箱標注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10日的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生產52度“茅臺”酒2件,規(guī)格為500ML/瓶;外包裝箱標注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28日的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生產52度“茅臺”酒2瓶;標注生產日期為2013年5月10日的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生產52度“茅臺”酒1瓶,已開啟飲用?,F場該店主許某無法提供該批酒的進貨憑證。
蘭城市場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立即聯系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和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授權委托的鑒定人員對上述酒進行鑒定,確認該批酒屬于假冒注冊商標“五糧液”和“茅臺”的侵權商品,并出具了鑒定報告。
7月12日,蘭城所組織投訴人和商家就賠償事項進行調解。曾某要求商家退一賠二,退貨款50028元,并賠償貨值金額100000元。商家表示不清楚這批酒系假冒的,主觀上沒有售假意愿。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商家給予投訴人退貨款50028元,并賠償貨值金額計40000元。同時,經營者許某的行為涉嫌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蘭城市場監(jiān)管所對其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查處。